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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系公共利益的问题经由公民公共协商达成一致或共识、形成决策或治理方案的民主形式即为协商民主。一方面,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平等参与公共协商过程,把公民视作为公共决策的制定者和公共治理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协商民主又强调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遵循公共理性的原则,促使公民摈弃私利转而诉诸公共利益来给出彼此都能接受和信服的理由,以此证明其决定或主张的正当性。公共理性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共享的理性,存在于主体间相互交往和话语理解当中,适用于在正式的政治过程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参加政治辩护的公民主体;公共理性是多元的、动态的、不确定的,需要通过平等参与、公共辩论寻求共识,因而它规范着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促使其偏好转换从而达成符合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所以,正是公共理性开启了协商民主,也成为了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基础。自从2000年以来,国内学界陆续引介协商民主理论并掀起了“协商民主热”。这期间,虽然推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论著而使其受到极大程度的关注,但针对有关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即公共理性的论证和探析仍很有限。因此,选择从公共理性角度来探究中国的协商民主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公共理性的分析维度既揭示了协商民主的理论依归,又诠释了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从而有助于建构中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全文由导论、主体和结语所组成。就研究内容和行文逻辑来说,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基于对现代代议制民主及其个人理性的反思而提炼出公共理性原则及其协商民主规范,而后者在实现公民参与、包容多元意见、化解利益分歧和促进政治民主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适应性;第二部分是制度建构,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是在考察和分析中国特定的政治结构及内含的制度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依据公共理性理论及其协商民主的规范性要求,既力图实现既有协商政治的民主化转型,又力图从政治系统和公共领域内开辟协商民主新空间。就具体内容来说,第一章揭示了公共理性对个人理性的质疑及其所开启的协商民主形式。盛行于世的代议制民主激发了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理性,而个人理性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多数原则下的公共决策过程既不能体现公共意志,也无法确保公民之间的平等,以致扭曲了民主的本质;然而,生发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理性诉诸公共利益,强调公民充分而平等的参与。公共理性理论力图取代传统的个人理性主义,主张公民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协商过程达成普遍共识,从而建构了一种更加真实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协商民主形式。第二章阐释了公共理性观念及其公共协商的合理性与适应性。一是公共理性的民主观意指公民的实质性参与,这种参与强调公共协商而非公共投票、遵循更佳论证理由达成决策而非以简单多数表决取胜;二是公共理性的协商平台呈现出结构性的包容力量,而这种包容性体现在决策主体的普遍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决策目的的正当合理等三个方面;三是公共理性的问题指向是利益分化和共识难题,尽管多元利益诉求导致了社会分歧不断扩大,致使政治共识成为现实性难题,但公共理性的话语交往方式促使了个体偏好转向公共偏好、利益分歧回归理性共识;四是协商民主的微观实现形式具有嵌入政治结构的渐进民主化能力,因为它既是微型的民主形式,又是柔性的民主形式,以至于不仅能够融入政治秩序,也能够与政治结构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推动着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第三章探讨了中国既有协商政治向协商民主的制度转型。协商政治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结构和政治传统,是旨在征集公众信息、协调行动目标、增强决策民意基础的一种政治形式。它有助于保持政治开明、扩大民意基础以及维护统一战线政权,因而相较于个人专断来说,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在权力结构、议事方式和决策结果上与协商民主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协商民主不仅仅取决于公众意见,更关涉到权力秩序;不仅仅取决于利益表达,更关涉到公共理性所理解和论证的公共利益;不仅仅取决于公共辩论本身,更关涉到公共辩论结果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基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既有的协商政治有待于发展为协商民主。由此,借助案例分析,意在推动从人民民主的政治宣言转变为面对面的公民协商、从群众路线的走访调研转变为官民的协商对话、从咨询性的政治协商转变为决策性的协商民主、从精英化的公共决策转变为参与式的民主决策以及从随性化的民主恳谈和议事会转变为规范化的协商民主制度。第四章提出了在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公共领域内开辟协商民主制度新的发展空间。自从罗尔斯认肯国家制度内发展协商民主的可能性之后,哈贝马斯和德雷泽克更进一步地论证了协商民主可以发生在国家制度、公共领域等不同的层面和领域,这为协商民主制度实践提供了学理上的重要依据。拓展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空间具有三种逻辑理路:其一,将协商民主纳入到中国现行政治体制是最常规的做法;其二,中国日益开放的公共领域有助于协商民主的推广和应用;其三,借鉴域外有益的制度设计可以弥补中国特定领域协商民主制度设施的不足。当前,中国最高决策层积极倡导在全社会发展协商民主,力争建构程序合理、运行规范的协商民主体系。由此,从现实可行性和制度有效性的角度考量,借助特定的程序设计(附图表),意在从人大立法的民主建制、司法审判的理性合意、社会组织共同的愿景和行动方案以及政府科技政策的公民认同和共识构想来相应地拓展出立法协商的双轨制、司法协商的陪审制、社会协商的愿景工作坊以及政策协商的公民会议等新的协商民主制度形式。总之,协商民主是由公共理性所规范的,它是民主制度,也是治理形式,更是一种公共生活方式。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充分实现公民参与、优化公共治理结构、提升公共决策品质以及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要使中国协商民主真正运转起来,必须进行一些有益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