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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监禁刑措施,顺应了行刑社会化的理念要求。一直以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结构导致了我国假释适用率低下,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扩大假释的适用已成为假释制度改革的必要要求。但若在我国现有假释立法制度的框架下,任意地扩大假释的适用,而没有在立法和司法中摆脱假释恩惠说的束缚、改进假释的适用条件、重构假释适用的撤销以及完善假释撤销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上进行突破,那么,假释的扩大适用效果反而会恰得其反。本文开篇即从假释本质入手,着重地阐述了恩惠说和权利说的涵义并对其进行了评析,表明了应抛弃恩惠说,拥护权利说的立场。而后,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兼论了我国假释制度适用面临的困境,提出我国假释制度应摆脱恩惠说的束缚,树立假释是罪犯权利的理念;在第二章里,就我国现有假释适用条件存在的适用对象过窄、执行刑期规定过于单一、适用的实质条件繁复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建议变对累犯及暴力性重刑犯“不得假释”为“严格限制假释”、建立假释执行刑期梯度制度、简化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在第三章中,围绕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存在着提请机制不当、审理程序瑕疵、假释监督不力等问题展开阐述。借鉴了域外假释适用程序制度的可资之处,在赋予罪犯假释提请权、制定科学合理考评机制、设立专门的假释决定机构、完善审理程序和监督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合理可行的探构;在第四章中,对我国假释撤销制度进行了完善探讨。肯定了目前立法对假释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和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规定的合理性,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是否一律撤销假释进行分析,建议区分具体情况,规定“可撤销情形”。对假释撤销程序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关注,提出了构建公开庭审审理、赋予罪犯诉讼权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