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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为顾客提供更为简便、安全、迅速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货币形式。它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简洁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此类犯罪而努力进行着司法探索。尽管信用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由于经济成长较快,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1997年《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以第196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对控制信用卡犯罪的最重要的尝试,《刑法修正案(五)》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国大陆刑法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比较领先。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对信用卡犯罪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未能深挖细掘,新的信用卡犯罪手段、犯罪形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些疑难问题远未能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对信用卡犯罪的深入研究。本文对信用卡及信用卡犯罪的发展历程、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行为方式、发展趋势和司法实务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一体化的研究,在分析信用卡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信用卡的刑法内涵、信用卡犯罪的罪质、主体及主观要件;对信用卡犯罪的几种主要的行为方式和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了信用卡犯罪的新趋向;论证分析了司法实务中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并提出一己之见;最后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和前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立法上分属不同的章节、因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而从信用卡犯罪中信息——成卡——流转——使用这一过程来看,它们同属于信用卡犯罪链。当前,信用卡犯罪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分工化和跨国化的发展特征,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进程也体现了从财产利益保护到信用工具制度保护再到卡身份信息保护的过程,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表现形式上实现了从结果规制向行为链规制的转变,这一转变顺应信用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也是经济刑法学研究的科学之路。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对整个信用卡犯罪链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开篇对信用卡的发展和起源作了必要的考察,介绍了信用卡的分类和功能。对国际及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史源进行了系统梳理,明晰了信用卡犯罪的历史演进。通过对国外立法与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比较,从中借鉴某些对我们有启发的经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要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就是要为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本文按照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来解释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对信用卡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在刑法领域信用卡应当涵盖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但从信用卡犯罪性法规之发展的角度来说,应引进“银行卡”概念,并根据其不同的犯罪特征重新构建银行卡犯罪。罪质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信用卡犯罪的罪质以其罪名的不同而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度。本文在分析犯罪主体问题时重点讨论了单位的主体法律地位,认为单位应当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同责任,区别从轻对待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责任。在主观要素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同样有着区别,前者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而后者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均应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素。在对信用卡犯罪的构成作总体概述后,本文在此后的三个章节中重点对信用卡犯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作了详细地阐述。其中,第三章着重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难点争议问题进行了甄别,第四章将恶意透支这一原本归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予以独立化,第五章结合《刑法修正案(五)》的修改,集中讨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手段及司法适用。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中,笔者以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研究为起点,分析了POS机消费和ATM机取款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认为二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POS机、ATM机都是根据人类设定的程序、部分或全部取代人类工作的电子代理人,行为对象的不同,不能成为犯罪区别认定的关键,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的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侵犯的社会关系上看都是一致的,因而应当以同样的罪名予以评价。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论是在POS机上消费,抑或是在ATM机上取款转账,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有与其前行为“盗”的危害性不大,而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关键在于后行为“骗”,因而其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将其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引发广泛争议的许霆案,是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社会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这其中不仅涉及信用卡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如ATM机的电子代理人问题、银行的错误与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等;还涉及到不当得利的判断、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期待可能性与量刑的公允度等诸多民法、刑法以及法律基础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定的探讨,并期待这一案件为我国的法律发展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培育起到积极的作用。关于恶意透支,笔者从信用卡所独具的透支功能出发,通过阐释该功能以过渡到恶意透支的内涵,将犯罪性的恶意透支行为凸现出来;接着在比较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性;进而详细论述该罪的犯罪构成,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该罪进行了深入地解剖,以确定其内涵;同时在横向上分析该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学界争议的问题;最后站在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回顾前文,得出应设立滥用信用卡罪的结论,以契合目前中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妨害信用卡管理是《刑法修正案(五)》规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它将本应作为信用卡诈骗罪预备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实现了结果犯立法向行为犯立法的转变。对于刑法第177条之确定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构成两罪,但笔者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是本条各犯罪行为的高度概括,无论第1款、第2款,甚至还包括刑法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都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规定中的“明知”要素属于法律的注意规定。客观方面笔者着重对“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等内涵作出界定以及对伪造信用卡与变造信用卡行为进行了分析。该章还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跨国化等新趋向。笔者主要选择了当前已经引发一定的社会危害、并且即将成为信用卡犯罪未来发展导向的一些犯罪手法和形式,提出了问题和应对。本文主要讨论了网络信用卡犯罪及刑事立法,身份信息犯罪的法律问题、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刑法规制、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等四个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引起信用卡犯罪研究的新思考。笔者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多年,深感理论探讨和实际运用过程之间,尚有一定的鸿沟需要磨合。因而在本文的最后,对信用卡犯罪刑事司法实务中,实体和程序法律适用时遭遇的困惑和障碍逐一论述,以期为信用卡犯罪的司法实务明晰界限、找寻出路。因为法律终究是实践的,这也是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