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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社会公众均存有强烈的融资需求。对于公司企业而言,为了扩大生产,改进技术,赚取高额利润,企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为了维持正常生活或者提高生活质量,试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满足消费需求。鉴于此,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如火如荼”。虽然发放贷款获取利息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营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过编造贷款资质、虚构贷款用途或者提供虚假抵押物等方式骗取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金融机构损失惨重,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面对如此情势,《刑法修正案(六)》明确在刑法第175条之后增设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将骗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应看到,设立骗取贷款罪,一方面对于处罚金融欺诈行为起到堵漏效果,弥补无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或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避制裁的漏洞;另一方面彰显严密刑事法网从严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令人遗憾的是,司法现状与本罪的立法初衷相距甚远,骗贷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激增。本文以司法裁判为出发点,梳理归纳骗贷案件特点、发案成因,理清司法疑难问题,结合刑法理论解析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试图应对现实难题,对司法实务准确妥当处理骗贷案件有所助益。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如下三章:第一章:以司法裁判为立足点,从骗取贷款案件的特点、发案成因以及司法适用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三个层面展现骗取贷款罪的司法现状。在骗取贷款案件特点方面,主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加以阐释,具体表现在:宏观层面,案发地域广但华东地区案发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微观层面,欺骗手段呈现类型化倾向,升格法定刑的认定标准具有恣意性。在骗取贷款案件发案成因方面,借款人强烈的融资需求和贷款人疏于对信贷管理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是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司法适用存在的现实问题方面,突出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实务将“资金掮客”纳入规制范围有待商榷;第二,“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不一,如重大损失的计算时限、损失数额以及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三,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认定标准缺位;第四,司法实务盲目将骗贷行为纳入打击范围,进而模糊本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第二章:以刑法理论为支撑,解析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刑法理论和学界观点,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准确认定欺骗手段,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首先,关于“欺骗手段”的认定。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尚未阐明何谓欺骗手段,本文采用罪刑法原则下的体系解释联系刑法条文以及有关贷款的前置性法律规范将“欺骗手段”解释为借款人就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三个方面实施虚构伪造的行为。其次,关于“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结合司法认定意见,“重大损失”是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范围仅限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更为妥当。“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属于并列关系,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两者具有同质性。换言之,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同时,本罪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管理秩序,因此本罪打击的是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骗贷行为。鉴于此,将“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使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面临重大损失的风险是妥当的。与此同时,由于“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缺位,参照其他金融犯罪升格法定刑的适用标准,设计本罪升格法定刑的认定意见。最后,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一般地,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其行为不仅违反前置性法律规范亦触犯刑法,因此,应秉持体系解释方法,依据前置性法律关于金融机构性质、范围的规定明确本罪“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第三章:以骗取贷款罪为起点,理性应对我国金融犯罪的扩张化态势。本章从回应司法实务面临的疑难问题,对我国金融犯罪扩张化态势表象的梳理以及对待金融犯罪扩张化态势应秉持的立场三个角度予以展开。首先,厘清本罪与贷款纠纷、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应准确把握《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规范,这是明晰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界限的关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差别。其次,以历次刑法修正案为蓝本,梳理归纳我国金融犯罪扩张化态势的现状。可概括为:第一,增设新罪名以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第二,修改犯罪构成以降低入罪门槛;第三,情节严重等概括性规定导致司法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最后,面对从严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妥当处理金融自由与金融秩序的关系。事实上,透过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与司法现状不难发现,本罪保障的是金融秩序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由此推及金融犯罪,本质上彰显金融自由与金融秩序之间的张力。结合司法实务,刑法应秉持谦抑性,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机能,加强社会内部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民事、行政打击力度,从而遏制金融犯罪扩张化、重刑化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