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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私法主体,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是基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法律责任。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属于私法范畴,着眼于银行为客户的隐私提供法律保护。而反洗钱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和金融安全的考量,赋予银行一定公共职责,承担公法上的义务。众所周知,私法旨在维护个人权利,公法更看重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银行在执行反洗钱制度时是否会侵犯客户的隐私?银行能否做到既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又充分保护相关主体的隐私权益?本文从我国反洗钱制度中客户隐私的保护制度与限制制度两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各自当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第一个问题得到肯定的答案;然后在剖析银行反洗钱义务和隐私保护责任的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两者的平衡方法和原则:最后对第二个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列举我国银行反洗钱制度中客户隐私保护性规定,分析当前反洗钱制度中存在保密义务范围不全面、侵权责任主体不全面、法律救济手段不足等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列举我国银行反洗钱制度中客户隐私限制性规定,分析当前反洗钱制度中存在规则失衡、交易报告标准不够客观、免责制度过于模糊等困境。第三部分,通过对银行反洗钱制度中客户隐私保护与限制的现实分析,得出银行的反洗钱义务与保护客户隐私之间存在冲突的结论。再从银行的角度论述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属性和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责任,两者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共同目标存在着平衡的基础。最后探讨实现平衡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权利制约原则和安全和利益平衡原则。实现平衡的方法是确立银行具备独立经营主体的相对权利,在建立隐私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上确定保护客户隐私是第一性的,例外才是第二性的。银行只有针对四特(特定主体、特定方式、特定程序、特定手续),才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部分,提出银行反洗钱制度中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的具体安排。在客户隐私保护制度方面,明确银行保护客户隐私的责任;完整规定客户隐私保护的例外情形;明确银行客户隐私的权利;建立多元的隐私保护机制;提高银行管理信息的技术水平等。在银行反洗钱制度方面,建立客观的交易报告制度鉴别标准;完善善意报告免责制度;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反洗钱国家负担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