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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分别诞生于2010年3月31日和2010年4月16日,自此,一系列金融产品陆续诞生,一系列金融政策陆续推出,一系列金融业务陆续对外资开放。股指期货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这种风险不仅对于投资者和机构,还主要针对国家经济安全。在股指期货发展的历史上,其发挥过光辉的作用,同时也扮演过让人谈之色变的不良角色,比如在巴林银行倒闭案、法国兴业银行巨亏案、日本经济危机、亚洲金融风暴等重大历史金融灾难中,股指期货作为引发金融风暴的一个重要工具而被人恶意利用,成了受害国家自己绑在自己脖子上的枷锁。如今,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国内金融对外逐步开放、国内不断引入国外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审视自己的行为,我们不得不谨记过去别人的灾难,我们不能不小心谨慎。但对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步伐、时机等一系列问题让有识之士们感到万分担忧,我们似乎正在走日本金融业的老路,我们正在走进别人设置的陷阱。正是出于对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出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在本文对我国刚刚推出的复杂的、高风险的股指期货进行研究,重点是研究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问题,以希望能对我国金融安全作出绵薄之力。本文的选题价值在于,目前在国内,对于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研究不够充分,立法更是不完善,又由于股指期货在我国刚刚推出,急需在这方面有深入研究的文章给予指导。因此,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强化广大投资者及有关部门对股指期货风险的认识和提高控制股指期货风险的能力,确保股指期货顺利运行,保证我国金融安全。本文首先通过两个股指期货风险发生的现实案例来引出股指期货的风险,并说明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尚未建立的现实境况和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正文第一部分是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概述,主要内容是股指期货的内涵与特征、股指期货的功能和股指期货风险的含义与分类。现有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制度主要有: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相关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结算联保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正文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无法应对国际金融威胁。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问题的成因是:执法体系不健全;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对股指期货的国际性金融危险认识不足,未建立应对股指期货国际性金融威胁的防范机制。正文第三部分研究了国外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有三种主要模式,分别是美国之政府主导模式;英国之自律主导模式;法国之中间模式。接着谈了这些国家股指期货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正文第四部分内容是完善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建议。分别是完善多层次法律体系,避免越位和缺位;构建高效率的执法体系;尽快建立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我国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