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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是一个崭新的名词,它在2007年被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提出,是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概念。它囊括能够行使类似传统银行职能,融资并提供流动性和信用,但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的金融中介机构,目前极少被纳入监管范围。广义上来说,投资银行、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特殊目的机构(SPV)、结构性金融工具及金融资产持有者、和部分参与影子银行活动的关系实体,都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它们通过证券化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回购协议和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经营活动,活跃在金融市场上。影子银行由于高杠杆率、期限错配、不透明性等特点,使得其具有极高的内生脆弱性,并且因为它与传统银行的紧密联系和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和深入,为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引发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关于影子银行的研究是金融学和法学的前沿领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影子银行虽被不断提及,但其研究中必需的基础理论,现有研究和实务都未有过深入探讨分析。作为一个刚产生不久的概念,国内外学术对于“影子银行”的内涵、外延、性质及其特征都尚未有清晰的考量,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观点,恐怕也会失之偏颇。在美国和国际组织的先行之下,如今影子银行的监管立法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工作。没有对监管对象概念的准确认识,也无从谈起如何监管。在界定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之后,分析影子银行的监管价值是确立监管框架的必要前提,必须充分考虑影子银行的正面和负面价值,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影子银行是否该监管、如何监管。本文力求在梳理国内外影子银行及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上,深入探讨并界定影子银行的详细内涵与外延,同时剖析影子银行的性质和特征,完善影子银行的基础理论,对影子银行监管价值进行分析,再选取美国和G20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做比较法分析,提出构建影子银行监管框架的途径和完善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理论研究,为影子银行监管提供立法导向、理论依据、框架选择的借鉴和参考。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影子银行做概念的探析,结合现有文献理论,细致分析其内涵的要素,准确定义影子银行,在此基础上归纳厘定影子银行的外延,作出详细分类。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影子银行的主体和活动的解析,首先总结了影子银行的一般特点,并专门深入剖析了其重要特点——金融脆弱性,以建立影子银行基础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现状,从中归纳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特殊特征。第三部分着重选取美国和G20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两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建立的相对成熟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做比较法研究。这一部分中笔者大量收集整理了美国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立法改革中发布的法案、报告、研究成果等文献和法律文件,做了细致的梳理重组工作,归纳出了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框架措施,并对两个监管框架做出比较分析,对其进行评述并总结出影子银行监管立法的走向趋势,并讨论了我国可以从中获取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建立在前面的理论和比较研究基础之上,紧紧围绕着影子银行的内涵和性质特征,考察影子银行的发展脉络和职能,从正面和负面两个角度,客观分析了影子银行的监管价值。此后在此价值导向下,借鉴美国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框架和实践经验,探讨了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从监管理念原则、监管主体和对象、重点监管方向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笔者认为可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