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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全世界范围内,诸多先进发达国家均已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政府和民众对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渐转变,但是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存在使我国死刑存废充满争议,药家鑫案即是我国死刑存废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笔者将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观点分析案例,旨在对我国死刑存废提出个人观点。本文首先回顾了目前国内、国际死刑制度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间死刑制度历经变迁,每一次变迁都是根据国情做出的有效调整,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是死刑威慑力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应该在“少杀、慎杀”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引导民众对死刑的看法以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国外经历着废除死刑运动的不断发展,废除死刑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国际化潮流,这对我国废除死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然后,从法律条文和案件审理程序两个方面客观分析药家鑫案是否应判处死刑。从法律条文上看,笔者认为药家鑫案属于非预谋性谋杀、初犯、偶犯且有自首的情节,在量刑方面本就应该减刑,故判处死刑确实存在争议;从案件审理的程序上来看,药家鑫案引起舆论的包围,在审理之前舆论就对他判处死刑,法院的审判无疑受到了舆论的影响,所以司法的独立和公平受到严重的影响。最后,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对死刑存废进行哲理性思考。我国现行死刑制度遭遇的哲理问题就是政策的引导是不断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前进,但是现实中却总是被舆论绑架,而不善于去引导舆论,提高民众的认识,以至于一直陷入困境。我国死刑终将面临废除的命运,但关键是需要政府的正确态度和正确的引导方式,这是跟上国际潮流与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