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确立在我国《物权法》当中,与动产的善意取得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本文将就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问题、构成要件、法律后果、适用的特别情形、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主张以下观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于《物权法》中的时机非常成熟。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四个要件:不动产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善意;不动产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经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两种特别情形: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不动产。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源自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文采用语义分析、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区别支持或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说观点,对比不同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分析“无权处分”、“善意”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引用现实实例突出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性。本文还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排除适用的情形;深入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挖掘出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和完善的途径。本文观点比较新颖之处在于: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就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做出明确规定,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后又一次立法突破。本文扣住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解读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特殊法律后果,并提出登记机关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采取实名制登记的建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有限度的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基础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尤其需要加强对原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建立损害赔偿机制,由无处分权人或存在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对原所有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统合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运用至关重要,是我国立法机关下一步应当重点考虑的立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