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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为全国信访洪峰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诉信访案件虽在数量上有所下降,但其总数仍旧居高不下,给法院系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重复访、集体访及闹访等非正常访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且涉诉信访还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的侵害作用。这些都使得涉诉信访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面对如此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基本都建立起了一套针对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我们所调研的江都法院也不例外。陈志强在江都法院的诉讼案件并不特殊,只是一个因合伙协议纠纷而引发的系列诉争,其特别之处即在于陈志强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缠访与闹访活动。对此,以法院为主的有关主体便需要作出一定的回应,对陈志强的信访活动进行处理和规制。在此种意义上,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俨然可被视作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通过由一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规范并采用各种手段来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控制的方式,来达致维持社会秩序的控制目标。以陈志强案为切入点,我们的研究发现,涉诉信访控制机制一方面无法有效的完成其本身的控制目标,即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对原有的司法社会控制机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这无疑说明涉诉信访控制机制的运作是不成功的,它亟待作出必要的变革,找到自身的出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论述以及对司法与涉诉信访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思路即为,必须扬司法而弃信访,并以此为方向,采取在弱化涉诉信访社会控制机制的同时,强化司法社会控制机制的现实策略。目前学界对于涉诉信访问题缺乏实证性基层性的研究,也缺少从法学以外其他学科视角的透视,而学界对社会控制的研究也主要从宏观理论的层面来进行,缺乏微观的实证性研究,而且也无法有效的展现出社会控制机制的动态运行过程。基于此,本文运用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借助社会控制理论来研究涉诉信访问题,将社会控制理论与涉诉信访的实际运行过程结合起来,这就不仅可以展现出一种动态的社会控制过程,有助于对社会控制理论研究的深化,同时也可以更为深刻的展现出涉诉信访问题的本来面目,并为涉诉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有助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