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只是通过卫生部规章来对代孕予以宣示性禁止。但不孕不育人口增多、二孩政策的实施,使得代孕市场随之扩大,形成了“禁而不止”的局面。因代孕而诞生婴儿的利益急需维护,法院必须遵照“不得拒绝裁判”的精神对代孕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代孕纠纷中关键的两个问题应为代孕合同效力的认定及代孕儿童抚养权的归属。代孕合同中的监护权转移条款,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我国一直以来遵循“分娩者为母”的惯例,代孕行为难以对接法定收养程序,所以代孕所生儿童的抚养权归属也难以判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判决结果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解决代孕纠纷,对代孕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应根据法律进行区别性认定。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基因联系原则,合理审视各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参考代孕合同约定的内容,评估各方对代孕儿童的抚养意愿。为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为合理解决代孕纠纷需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