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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民商法领域的特殊法,公共工程招投标集合了民商、经济、行政多维度的法规范,但从国内法来看,《招标投标法》对公共工程招投标进行了规制,而《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适用本法,由此产生了政府采购工程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现象,但两法在适用范围、程序、监管主体、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存在差异,立法规范的不协调导致公共工程招投标领法律适用的无所适从。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公共工程纳入到本国的《政府采购法》(或公共采购法)进行规制, GPA也是将公共工程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一部分纳入公共采购的范畴,由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下文简称GPA)的进程日益加快,如何使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与GPA相协调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一旦我国加入GPA,成为GPA成员国,则必须以GPA的规则来调整国内法律规范,本文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文章第一章试从公共工程招投标的基本范畴出发,分析公共工程招投标的产生和发展并介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的历史,阐述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领域两法并存的现状。第二章对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的立法规范进行介绍,存在着招投标某些制度存在缺陷、规定过于抽象、法律之间(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刑法、合同法)不协调等问题,进一步阐释在GPA视阈下探讨公共工程招投标的重要意义。第三章分析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与GPA的差异。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与GPA之工程招投标在适用范围、采购主体、采购限额、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管救济等均存在差异。最后提出构建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将招投标作为公共采购的一种方式予以规制,要求完善招投标法相关制度、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对照GPA调整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包括调整采购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评定标方法和质疑投诉,使之与GPA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