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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产生于英美法系,在美国最为发达。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派生诉讼的建立与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此,本文研究其结构、理论及实践做法,以期对我国派生诉讼之完善提出建议。股东派生诉讼的出发点是根据衡平法的精神,保护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该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异态,具有忽视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限制公司独立处分权的特点,其与股东直接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有明显区别。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逾百年而继续发挥重大作用,当然有其合理性。平衡股东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冲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该制度合理性的基础。股东派生诉讼诉权有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共益权与自益权,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之分。就美国股东派生诉讼来说,其性质属于单独股东权、共益权及固有权。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平等的股东权。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维护股东平等地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程序规则方面非常复杂。当事人制度中的原被告设计、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地位等经过多年的实践及总结形成了成熟的做法。就原告资格方面,美国形成了当时持股规则、持续违法行为理论、公正充分的代表性等要求。为鼓励股东提起有价值的派生诉讼,美国对被告及其违法行为几乎没有限制,使原告股东享有与公司一样的诉权。为保护公司的利益,保证派生诉讼顺利进行,美国股东派生诉讼把公司列为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人。在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与约束措施,法院的作用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激励措施方面设立了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受偿权;在约束措施上,设立了派生诉讼前置申请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败诉股东赔偿责任等制度。美国的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的开始、中止、和解、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严重落后于保护股东权利的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认识也不统一,造成司法中的一些混乱。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2006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修订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对原告、被告、前置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明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原告主体范围不明确,公司、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法院作用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可能影响派生诉讼的顺利实施。在对美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起源与发展、法理基础与性质的论述基础上,针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不足,就如何立足我国实际并借鉴美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建议。建议主要涉及完善当事人制度、激励与约束措施、法院的作用等方面。其次,对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修改补充法律等完善措施的可行性也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