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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只有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前提下,才成立侵权。按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严格限定。但在实践中,伴随着大量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出现,传统的专利侵权制度已难以满足权利人利益保护的需求,必须在制度层面对实践问题进行新的结构化安排,从而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市场份额的侵蚀。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形势下,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为弥补知识产权侵权概念的固有逻辑缺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文立足信息化带来的制度环境改变,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结构化剖析,以期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解决创新激励与技术应用之间的价值冲突。本文以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研究为主题展开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六章。第一章探讨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界定与演进。本章首先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所提供物品仅满足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不能为“全面覆盖原则”规制。行为人通过引诱、帮助的方式为直接实施专利权的行为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同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呈现出责任认定对象上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不易察觉性的特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分为帮助侵权行为和引诱侵权行为。其次,从比较法视角梳理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制度变迁过程。根据时间线索,梳理了美国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制度回应。间接侵权制度在Wallace et al.v.Holmes et al.案中初见雏形。随后经历了和反垄断法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此消彼长的曲折发展,美国最终确立了以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为主要类型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厘清制度概念以及对制度发展做历史性分析是理论研究的基础。最后,本章梳理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学理和立法探索。其屡被否定却又在实际发挥作用的螺旋式立法探索过程,展现出我国目前“有专利间接侵权之实,无专利间接侵权之名”的制度现状。第二章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正当性。本章从租值消散理论、卡梅框架和功利论三种不同角度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分析。第一节探讨了权利界定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运用“租值消散”理论对专利权范畴进行分析。专利技术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收益的贴现可被视为一种租值。当产权界定不清时,流向公共领域的创新利益就会成为被争夺的对象,从而加速技术信息的租值消散进程。此时,延伸专利保护范围可阻止专利租值消散,并能避免“专利寻租”的风险,因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具有正当性。第二节以卡梅框架为分析工具。卡梅框架是法经济学领域研究侵权救济规则的另一种范式,这一理论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消耗”实现权利救济的最终目标。根据卡梅框架的分类,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规则更接近于财产规则,能够对专利侵权起到预防作用,并可促进权利人与工业品企业达成交易合约。第三节以激励理论为分析工具。从这一视角出发,专利制度的最终目标并不仅是技术的进步,更是经济的进步。因而对创新利益的保护不能忽略新技术商业化的激励作用。因此激励理论不能仅限于激励创新,还需要激励创新者之间的协作。将会增加专利权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难度。因而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专用品”,是激励效果得以实现的关键。第三章关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理论发展过程中的学术争议。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现实需求并不能掩盖制度确立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从侵权行为的基本原理看,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与多数人侵权形态存在相似之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结合,或者多个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结合都会出现两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就各侵权主体之间的主观状态而言,存在有无意思联络两种情况。因此,出现了借助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理论处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观点。在理论关联上,专利间接侵权源于共同侵权理论,却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因而与共同侵权制度之间不免存在难以廓清的理论争议。不可否认,共同侵权理论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在我国《民法典》中,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都体现出“共同关联性”的本质特征。然而,主观上行为人的意图表示、客观上物品的专用性、以及责任承担上的独立责任形态,已经使专利间接侵权明显区别于共同侵权。纵观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确立过程,专利共同侵权行为向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转型已成为一种趋势。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解决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纠纷在学理上也存在矛盾。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尽管能够避免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共同关联性”的问题,但是仍不能突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困境。从本质上分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是在不同制度体系下形成的不同法律规则。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规则也无法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的特殊构成要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如此,专利间接侵权就必须直面与直接侵权理论的冲突,这也直接引出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另外一个难题: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以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成立为前提。理论上历来有独立说和从属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不同观点展现了各自对直接侵权行为制度功能的不同预设。本部分分析不同学说所展示的价值衡量,最后以专利权人的利益为逻辑起点提出以客观要素为参考的“独立说”,最终论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具有独立价值。在厘清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学术中的争议之后,本章第三节分析了构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缘由。我国学界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担忧主要包括不符合TRIPS协定最低标准、影响我国传统产业发展以及有悖于我国法律传统等,本节从法律自有的回应性特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重大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确立的必要性。第四章总结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侵权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某一行为是否侵权进而产生侵权责任的条件。构成要件的内容以及各要件对于责任承担最终的影响力决定了侵权规则的特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物品要件、主观要件。在物品要件方面,行为人所提供物品的唯一用途是实施专利,并排除流通领域的通用物品。主观要件方面,确定专利间接行为人主观的“明知”和“应知”标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不但“明知”或者“应知”专利的存在而且知晓其所促成的行为侵害了专利权。该标准可以规避因行为人心理状态难以证明而导致的判定标准模糊。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是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生产经营目的”向他人提供物品的行为最终将侵犯权利人的专利实施权,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责任抗辩理论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必不可少的依据。因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相当于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避免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失衡,应当为其设置独立的抗辩事由。具体包括默示许可抗辩和权利滥用抗辩。通过确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可以建立一套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规则。第五章讨论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法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环境下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其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参与侵权。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市场供需和市场形态,同时也催生了作为提供交易渠道的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网络社会交往的工具提供者,也是特定危险的开启者或者持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担一定的交易安全义务,对这一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其承担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以交易安全义务为限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方能达到在正义、自由、秩序、安全以及效率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其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解释路径上,专利间接侵权不同于以往的共同侵权,并不包括替代责任。最后,网络平台中所展现的并非专利产品而是以代码形式出现的产品信息,使得原本就有极高专业性的侵权判断更加困难。第六章提出了构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制度的构想。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延伸了专利保护范围,打破了专利技术整体保护的边界限制。专利间接行为在我国经历了螺旋式的发展过程,屡次受到立法者的青睐,但至今仍面临被搁置的困境。本章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作为制度设计的划分标准:传统环境下主要表现为积极作为的专利间接侵权,网络环境下还包括消极不作为的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则设计应当采用“一元立法模式”,将专利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共同规定于专利法中。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和技术要素参与的物品要件的要求,限定专利间接侵权的边界。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规则设计中,应细化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认定标准。考虑到专利侵权判定的专业性,适当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审查义务。引入保证金制度和重视平台自有纠纷解决机制等实体措施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