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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后悔权内容的行使问题上必须首先理解后悔权的定义与性质,后悔权形成与发展背景以及其权利的特征等相关概念的定义,厘清关于可退货商品的范围,明确"退货"、"完好性"、"举证责任"、"七日起算时间"等词语在实践中适用时的理解和进一步的法律解释适用,在后悔权行使的运行层面中涉及的一些有关于"商家不适用条款"的性质与法律效果等相关对策的细化,补充和研究进行合法合理的分析。通过将后悔权与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突出后悔权的独特性和新颖性以及在实践操作中有关行使后悔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充分利用起新消法中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亮点规定,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入实质。关于行使后悔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解释论证过程中,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参考美国和德国立法方面对电子商务中网络购物的相关论据为举证责任分配的论点提供进一步的佐证和参考,主张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内容,以卖方与买方为中心,同时也加入了快递公司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连带责任,使内容得到合理分配和细化。而之所以引入比较法是希望通过其他国家在此法域方面的回答及表述为我国的电商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此外笔者集聚了后悔权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对于后悔权行使中的相关费用承担,切实关系到消费者经济利益,将其分类为发货费用的负担,运费险,手续费三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证。同时针对手续费问题,笔者采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论证,主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在退还价款阶段进行扣除,前提是必须与消费者进行合理协商,尽到告知义务。此外也论证了后悔权行使的起算时间问题,详细论证了后悔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计算,防止消费者因时效期满而无法正常行使后悔权。以及有关后悔权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实践中部分消费者的滥用权利的行为,造成后悔权的恶意行使,也违反了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市场应对这部分群体进行引导和规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内容的出台以及2016年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后悔权行使内容的解释法越来越详尽。笔者也提出了对后悔权立法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明确后悔权行使的适用范围,制定商品完好性标准,统一后悔权争议的处理规则,建立远程交易个人诚信体系。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以及我国立法中与时俱进的精神的融合,后悔权制度将在以后的电子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