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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市场上各方对于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担保逐渐成为重要的增信措施。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有着天然的优势,顺应了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缓和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对于交易市场资源的分配、资金的融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也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1993年公司法在第60条第3款中对公司对外担保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太过于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款的适用争议不断。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公司法第16条维持了这个规定。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和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等等相关内容,但是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以及决策程序上未有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本文在通过比较法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在导论部分提出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阐释,首先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界定以及与个人担保存在的差异;其次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和风险,主要是公司对外担保存在危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加大公司资金风险的弊端,同时也存在促进资金融通和促进商事交易、以及为公司赢得商机的优势;最后分析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阐述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第三部分为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考察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主要包括1993年《公司法》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和2005年《公司法》中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以及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担保限额等规定。其次是我国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条性质不清晰,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存在瑕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缺乏对第三人、中小股东的保护。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主要有“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完全允许”三种模式。随后分别评述了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其它规定。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立足于平衡保护的价值取向,基于我国存在的问题,主张从确立公司对外担保中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和审查限度、范围,以及区分不同情况下违规担保的合同效力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