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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刑罚的改革方向趋向轻缓化,罚金刑的适用作为其标志之一也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为顺应这一历史潮流,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由于罚金刑立法自身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等问题,出现诸如应判不判、判而不缴、比例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为应对这些难题,罚金刑易科制度已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并取得了良好的收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实现刑罚目的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罚金刑虽然具有能够避免自由刑的种种弊端且更具人道主义色彩的诸多优点,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第一部分是阐述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原因。首先论述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价值。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得出现行执行制度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为解决这种困境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制度,笔者提出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即引入国外的相应立法——罚金刑的易科制度。第二部分则是国外立法中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述。笔者通过列举方式,逐一分析国外立法中的四种易科制度,分别是: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易科劳役、易科自由劳动和易科训诫制度。通过列举国外易科制度的立法模式,继而引出第三部分即在我国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可行性。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罚易科制度,需要对历史进行扬弃,结合历史上有关该项制度的规定来分别论证我国适用各种易科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得出结论:罚金刑易科自由劳动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罚金刑易科制度。第四部分是提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初步构想,包括适用罚金刑易科自由劳动的前提条件、启动模式、具体适用、配套制度和救济程序。笔者仅根据自己的所学和思考,针对一些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虽然,现今世界上大多数罚金刑易科的做法是易科自由刑,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既然判处罚金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避免自由刑的弊端,自由刑是重刑,罚金刑是轻刑,罚金刑的适用本来就是刑罚轻缓化的一种体现,如果用自由刑代替罚金刑,则是一种重刑主义的回潮;另外,采取易科自由刑制度,必然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现象,如果允许易科自由刑,将会混淆不同性质的刑罚,使刑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劳动才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