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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增多的今天,过度医疗作为引起医疗纠纷的一个原因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这种非正常的医疗行为严重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医患关系的紧张,并且损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健康权,浪费了大量有限的医疗资源,甚至阻碍了医学的进步。尽管在过度医疗的研究领域学者们从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等不同的角度分析过度医疗问题的产生原因及提出解决方案,但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如果缺少法律武器的保护,过度医疗问题就不能得到最彻底的解决。在我国2009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的禁止了过度检查的医疗行为,但是出于种种限制最终这一条文成为一纸空文。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对过度医疗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过度医疗的界定。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并且超过疾病治疗需要的限度而故意实施的不必要的诊疗行为,这种行为造成患者权益的重大损害。为了更好的了解过度医疗,将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保护性医疗及医疗事故进行了区分。过度医疗具体表现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保健三个方面,它的产生原因复杂,本文对过度医疗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类探讨,以期能从产生原因中找到解诀方法。第二部分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述。构成过度医疗的侵权要具备四个要件:过度医疗行为、患者的严重损害事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度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严重损害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学者们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第57条分析得出过度医疗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鉴于实际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本段着重对过度医疗侵权赔偿范围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分析。同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高额限制、固定数额赔偿、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认为我国可以采取最高额限制的方法来避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求过高,难以判决的现象。第三部分是过度医疗侵权的法律规定不足及完善。《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的提出了禁止过度检查的行为,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过度医疗侵权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可以采用违反诊疗规范的客观因素加上考察医务人员对患者治疗的诊疗效果、诊疗目的等主观因素两方面进行认定。在过度医疗侵权诉讼中用异地鉴定的方法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适时引入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解决当前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不信服的问题。我国缺少医疗责任保险,而且调解、仲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我们的医患纠纷逐渐的演变成医闹。所以我国急需建立多元化的发挥更大调解作用的非诉讼机制,并且逐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采用了社会调查法和文献资料法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笔者通过与身边的患者及医务人员对话,发现过度医疗普遍存在的现状。并且经过深入了解对过度医疗在临床上的主要发生环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现实的基础。然后通过查阅大量关于过度医疗的书籍及论文、搜集过度医疗的新闻报道、专题介绍等,为从法律方面规制过度医疗的论文写作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通过阅读了大量的关于过度医疗的文献和查找法律条文,结合笔者自身的体会,发现我国法律对过度医疗的规制缺失,不能够为解决由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并且学者们多是从社会学、伦理学、医学、经济学等角度对过度医疗进行分析,涉及过度医疗的法学论文很少且不全面,甚至没有专门针对过度医疗侵权的书籍。在总结前人对过度医疗的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过度医疗的进行综合分析。并且通过对我国其他试点城市的先进医疗举措及国外经验的借鉴,着重对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