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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是过失犯与共同正犯相交错的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过失共同正犯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特定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特别是在难以查明各个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将危害结果归责于全体过失行为人。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以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各过失行为人对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本身具有的“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论证不能成立。“共同的注意义务”实际上只是一个拟制的概念,处在平等或者对等地位的各过失行为人科以监督义务不符合监督过失理论。“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会违背过失犯的本质特征。过失共同正犯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学理根据相冲突,从过失犯是结果犯的角度来看,过失共同行为人根本不存在共同的实行行为。通过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共同性以及过失犯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发现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正犯的理论不相契合,难以从理论上论证成立过失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