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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一整套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社会保障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依据法律而设定的,因此一般通称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我国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在规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灾、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当前仍然处于滞后和非正常状态,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其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不相符,立法层次太低,立法主体多元,立法体制不规范,立法适用范围窄,发展不平衡,地方立法数量过多和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社会保障法实施机制弱化等方面。为此,应当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立法规划,在立法取向上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和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应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等内容构成,在体系上则应由基本法、单行法、配套法三个层次构成。当前,为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是加快立法步伐,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部门立法的内容衔接,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和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特别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以及适当调整相关制度,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等,同时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