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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源于隐私权并在美国最先确立起来的形象权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对形象权理论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形象商品化的现象还不多见,形象经济价值的保护问题自然也未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很少,至今形象权还是一个让人觉得陌生的概念。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形象商品化的现象日渐普遍,越来越多的利用名人形象拍广告所引起的纠纷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形象权仍然是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因而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包括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综合保护手段。可是这些部门法对形象价值所提供的保护是不周延、不全面的。本文以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形象权法律制度为蓝本,通过总结归纳这一权利的概念、特征、基本属性、主体、客体、内容及其所受到的限制,来介绍一种对于保护形象价值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模式——形象权制度。以此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