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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缔约时起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都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地位的不对等,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行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等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促进企业发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分三个部分讲解论述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用人单位在缔约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进行讲解,具体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职业病、社会保险福利等,对缔约告知的内容分为基本事实和风险事实,从而在不同角度对缔约告知制度进行完善,对用人单位缔约告知的时间和方式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同时论述了相关部门(政府、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中所起的作用,构建强制性的替代告知义务。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主要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出发,论述安全生产中,用人单位对危险源的告知义务、对危险源采取警示标志,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病告知义务中,对特殊从业人员事前培训,工作中是否佩戴防治服,是否告知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等。在集体谈判中,用人单位也负有告知义务。需要研究构建某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履行其告知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后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结束,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本章从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领取工资清单、对是否患有职业病进行离职检查、对招聘信息通知、失业证明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如何完善相关制度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