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拟财产的继承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体现,能够鼓励网络创新,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定纷止争,促进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的社会效果。虚拟财产的继承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虚拟财产性质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内容的私密性,虚拟财产继承程序的技术限制性等。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的排除,涉及个人隐私,继承人举证困难及遗产分割难题,是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主要障碍。构建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首先,需要确立虚拟财产作为可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可通过修订现行《继承法》的方式予以规定。其次,要严格与细化虚拟财产的继承条件和程序。在继承人的确定方面,对于各种聊天、通讯工具的账号、密码及其空间个人信息类虚拟财产,因其价值多体现在道德与精神方面,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依申请确定具体的继承人。在继承人举证方面,其负有证明其符合继承条件的义务,如提供虚拟遗产的权属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在虚拟遗产的分割方面,因其不同于实物遗产的分割,能“虚转实”的,对转化后的实物财产进行分割;账号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类,由继承人共同共有,通过获取账号密码进入空间拷贝死者的日志、照片等信息资料。同时需建立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与评估体系,为虚拟遗产的分割提供保障。在无人继承虚拟遗产的处理方面,可借鉴大陆法系的继承人旷缺制度,为虚拟遗产设立管理人,发布搜寻继承人的公告并进行遗产清算程序后,将其归属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法律可规定,无人继承的虚拟遗产归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还可以此激发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增强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继承意识,修改网络服务协议,鼓励建立虚拟财产继承服务网站,为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加快修订继承法,将合法的虚拟遗产通过继承转给合法的继承人所有,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