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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下称专项维修)的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该资金关系到每一个业主切身利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保证出现专项维修情形时能够方便快捷处理,同时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但我国现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不足以保证各个环节能够顺利进行。从而不能达到该制度设定的目的,相关制度不但不能实现体系良性运作,反而造成诸多社会矛盾。鉴于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现的乱象,本文从基础理论开始,借鉴别国先进经验,透过现象看本质,秉承主体明确、结构合理、规则有效、专业高效、监督有力原则,同时以专业问题需专业人士解决思想,从法律的角度从宏观、微观以及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了深层的剖析,最终得出如下结论:所有权人不存在、所有权人无所有权、所有权人内部结构不合理、决策机制不高效、决策人员不专业、监督不力等结论。即:现行规则不足保证出现专项维修时方便及时快捷安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究其深层原因系现行住宅专项维修制度是基于所有权理论进行的立法,但该制度无法保证所有权人有效实现所有权。从现行制度设计的模式来看,可以简单为“众人为一事”,即所有业主为同一事情(专项维修)进行奔波。针对以上所有权带来的问题,创新性提出“业主公司”概念。如果从债权角度进行思考,所维修的标的物无非就是房屋,房屋来源系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这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法律将专项维修义务规定给开发商承担,其无非也承担的是一种后合同义务。我们可以将这种模式归结为“一人为众事”。这是本文理论创新所在。考虑到开发商破产问题,结合现代金融制度,创新提出住宅专项维修强制保险制度。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变成真正的“住房养老保险金”。这是本文制度创新所在。全文共约27000字。除引言、后记部份外,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理论研究。在这个部分中提出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并分析了它的特征等,分析了学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性质学说。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法体系现状及分析。在该部分中介绍了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法现状并进行了立法缺陷分析。第三部分是司法实践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探索分析。在该部分中深入所有权和所有权人内部进行了放大探索,找出我国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践中深层次问题并进行了深入分析。该部分是全文立论的基础。第四部分从所有权和债权理论角度再次深度审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该部分中,再次从法学理论高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深度审视,得出现行制度所出现的问题皆因从所有权角度切入导致,如从债权角度则可避开这些问题。这是本文理论创新所在。第五部分是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介及启示。在该部分中考察了多个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从中得到重要启示。第六部分是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改革建议。在该部分中在所有权主体方面改革提出成立业主公司建议;在交纳主体方面改革提出由开发商交纳建议;在总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住宅专项维修强制保险制度建议。这是本文制度创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