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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学界对于贪污罪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也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贪污罪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诸多的难题,比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对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如何定性,犯罪主体的身份如何认定。共犯与身份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但目前学界及司法实务中均存有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法律滞后等问题。鉴于此,加强对贪污罪混合主体的犯罪研究,准确定性共同犯罪,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韩某、吴某、顾某贪污案为例,对贪污共同犯罪进行了分析。全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情介绍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将韩某、吴某、顾某三人行为定性为贪污罪、盗窃罪或是职务侵占罪;第二部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理分析,是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从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出发,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及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及对比,其次从“从事公务”“受委托”“利用职务便利”三个角度分析了韩某、吴某、顾某混合主体共同身份的成立,即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犯罪,最后对韩某、吴某、顾某三人的行为进行了综合分析,对三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第三部分分析了贪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指出了贪污罪主体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