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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西方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即使在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出现以后,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也从未引起任何争议。但是,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后来破产主体扩大到全部法人,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一直未能得到法律认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功能定位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利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破产逃债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能否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国外较为成熟的自然人破产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以期能对我国早日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有所帮助。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的法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早在古罗马时期,破产法律制度的雏形就已经存在,破产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自然人破产制度。从债务人地位变化的角度来看,自然人破产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前;二是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后。但从自然人破产制度到现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乃至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中,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仍然是破产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功能之一。作为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中最为体现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施以救济的破产免责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只不过是辅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手段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功能:(1)公平保护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公平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要求;(2)兼顾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3)及时切断债务膨胀,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能清偿债务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的扩大,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发展初期时的基本精神和理念,甚至是早期自然人<WP=3>破产法律制度的惟一使命。也正因如此,早期破产法一般要对债务人进行惩罚。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与早期自然人破产制度相比,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文明和发展在于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兼顾债务人的利益是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项进步。通过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及时切断债务膨胀,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能清偿债务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的扩大,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在海外目前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然人破产已经不再是有罪破产,但是大多数国家仍然对于破产的自然人进行权利限制。破产的自然人满足一定条件后,则其受限制的权利将依法恢复。海外目前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主要是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确立破产人自由财产的范围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免责制度所保护的是诚实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在破产中存在欺诈,违反法律规定,则在破产债务人很可能无法获得免责。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欺诈的破产债务人可能会因构成破产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执行难”、“三角债”等司法现实问题,实现诉讼正义的需要,也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面对的机遇和挑战的必然要求。而且,笔者认为,在我国制定新破产法时,我们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使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在内的所有自然人均具有破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