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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几经修改,是一项存在颇多争议的制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权力、体现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吸收公众智慧、促进普法教育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实际的运作却不尽如人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缺乏宪法依据、陪而不审现象普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胜任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范围不尽合理、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导致其应有的价值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司法制度中处于尴尬的地位。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否定人民陪审制度。并且,2004年最高院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陪审制的重要价值,2009年最高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进一步研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着手,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相关论文创作,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独辟视角,第一比较深入的对我国历史上的人民陪审进行考察,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开创了历史背景;第二是较详细的对国外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借鉴;第三是提出创新性的建议,从法律规定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以使人民陪审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能确实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陪审制的历史沿革与存废问题进行了回顾性的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二部分对人民陪审制的功能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指出了人民陪审制在法律规定上、实施作用上以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指出人民陪审制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国外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陪审制情况,分析它们的利弊并指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在分析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可行性基础上,从立法方面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构想,主要包括确立人民陪审制的宪法依据、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