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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像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其根本原因都在于侦查讯问阶段出现了违法讯问的情况,为了获取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口供,经常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为什么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这种违法讯问的行为还屡禁不止呢?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内心受到一种利益的驱动,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一样:“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破坏现有制度的冲动。”在我国目前侦查水平和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大案、要案,一般都规定了一定的侦查期限,为了在期限之内破案,侦查人员就会绞尽脑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在诸多证据中,最有证明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人员就会走上违法讯问的道路。虽然学术界也一直都是从其他方面来研究违法讯问存在的原因,比如:封建思想的影响,相关制度不健全等。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研究视角从法律制度本身转移到违法行为的背后利益。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侦查阶段经常出现的违法讯问进行成本分析,探究违法讯问的真正原因。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每个罪犯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了预期的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按照法经济学的理论,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理性的“经济人”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之前,总要对各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大小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行为方式。违法成本高,行为人将会选择守法;违法成本低,行为人将会选择违法。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违法讯问的成本进行分析,得出,违法讯问成本低是侦查人员一直违法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冤假错案被发现之后,违法侦查者通常不负责任或者负很少的责任,对被冤者的赔偿也通常转价给国家。违法成本之低,以致于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所以笔者建议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