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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以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量和授权量稳步增长,对外专利申请亦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然而,一国专利的发展不应只重视“量”的增长,还应重视“质”的提高。充分发挥行政救济制度对瑕疵专利的防控作用,对于专利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迄今为止世界上主要国家均在专利管理体系中设置了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制度,日本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模式尤其引人瞩目,对其进行深入考察,对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指向的对象是瑕疵专利,行政救济的客体是专利审查行为,主体涉及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利权人。专利权具有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瑕疵专利将对市场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决定了通过制度设计对瑕疵专利予以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从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在行政救济权的确立、主体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来看,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具备可行性。日本特许厅一直将“世界最快、最优”作为其专利审查的目标,在日本专利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历经多次修订,确定了现行制度中的信息提供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异议申请制度和无效审判制度。本文将这四种制度按监督权与请求权进行了分类:基于监督权的包括专利申请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信息提供制度和专利授权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异议申请制度。因两制度均是基于公益之目的,均可由不特定主体通过监督权的行使实现瑕疵专利的救济效果。基于请求权的包括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权人为主体的订正审判制度和专利授权后以利害关系人为主体的无效审判制度。因两制度均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权益,只能由特定主体通过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瑕疵专利的救济效果。信息提供制度于1970年确立后历经多次修改,为公众开放了一条贯穿专利申请授权始终的对比文件的提供途径,丰富了专利对比文件的获取渠道。其对瑕疵专利的救济意义主要体现在: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可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质量,过滤海量专利、节约审查资源;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可继续为专利权人、异议申请人、无效审判提起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为特许厅的审理提供依据。异议申请制度在日本专利制度中历经数次变迁甚至废弃后于2014年重新入法。通过设置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的异议期,在制度层面鼓励着公众尽早行使监督权以纠正特许厅的不当授权,早期消除专利中的瑕疵部分,以提高专利的整体质量和权威性。异议制度对高质量与高稳定性的专利权的早期确保,乃至企业全球化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订正审判制度于1959年确立后为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提供了主动救济渠道。专利权人可通过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专利中存在的瑕疵部分予以订正,是其抵御他人攻击的手段和防止不必要纠纷产生的手段。无效审判制度于1988年在特许条例中确立后一直是日本专利授权后瑕疵专利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无效审判可在专利存续期间内甚至专利权消灭后的任意时候提起,但提起的主体仅限利害关系人,突显了无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即为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专利纠纷。对整个专利授权制度而言,无效审判制度具有纠错功能;对被控侵权人而言,无效审判制度具有抗辩功能。从不同救济方式组合运用的视角来看,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是专利授权前的异议申请制度、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审判制度与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21-1970);二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异议申请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70-1994);三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申请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94年-2003);四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2003-2014);五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制度、异议申请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2014年至今)。这五个阶段中不同救济方式的组合运用,见证了日本专利制度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和调整,也反映了日本通过不断试错以优化和完善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过程。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主要有专利授权前的瑕疵预防机制和专利授权后的瑕疵救济机制。在历史上,前者曾包含专利授权前异议制度与公众意见制度,后者曾包含专利授权后撤销制度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其中专利授权前异议制度和专利授权后撤销制度都只短暂出现,我国现行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仅保留了授权前的公众意见制度和授权后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日本的信息提供制度相比,我国专利授权前的公众意见制度,缺乏在操作规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几乎等于形同虚设,本应通过制度对瑕疵专利起到的过滤作用并未实现。而在专利授权后,我国仅规定了无效宣告制度来实现所有主体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由于救济路径的单一,难以实现有效控制瑕疵专利以释放被侵占的公共技术空间的制度功能。仅仅通过完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我国专利质量的提升存在着局限。正值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建议适当借鉴日本经验,进一步优化及完善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其一,借鉴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规范我国授权前公众意见制度的提起形式及内容,增加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其二,借鉴日本依不同提起主体构建的多元救济模式,丰富我国专利授权后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路径。具体表现为,建议增设以任意人为提起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授权后专利异议制度;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提起主体限制为利害关系人,明确制度目的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