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变革,《商标法》为适应实际需要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原来的五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对侵犯商标权的情形进行了细分,并且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意味着引入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因此,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侵犯商标权判定的核心是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具有主观性质。由于混淆可能性造成的是相关公众的误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是消费者中的一员,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可以判断混淆可能性,但是在某些影响力比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法官想要准确判断是否造成公众混淆,就较为困难。为了使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尽量客观化,为了解相关公众的心理认知状态,引入市场调查法将会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市场调查法在社会科学中早已是一种成熟的调研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法学与社会、经济、管理学等学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国外,市场调查法在侵犯商标权判定中已经得到认可。在我国,市场调查法的结果尽管在侵犯商标权判定中还没有被法官采纳。我国市场调查法在侵犯商标权判定中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条件均不成熟。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接受委托进行市场调查的一般为第三方咨询机构,但是司法鉴定机构相比于第三方咨询机构,其可信度更高,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本文主要阐述在侵犯商标权案件司法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法的可能性,以及采用市场调查法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行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司法现状。首先从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出发,分析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与侵犯商标权判定之间的关系。然而实践中某些侵犯商标权案件面临难以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情况。由于混淆的主体是相关公众,市场调查正契合这一要求。所以考虑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引入市场调查法,为法官判断混淆可能性提供参考。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商标司法鉴定的边界问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背景下,探讨商标司法鉴定的边界问题:商标是否近似属于商标司法鉴定的范围,混淆可能性则由法官判断。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在商标司法鉴定中引入市场调查法的可行性。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第一方面是引入市场调查法的理论基石。新法律现实主义主张将社会科学的各学科引入法学学科中,其中就包括社会科学方法。第二方面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市场调查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采用市场调查法的具体做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框架构建提出借鉴意见。这部分内容分别从市场调查法在美国法律中的演变,市场调查法的适用情形,市场调查在证据方面的作用以及法院采纳市场调查法的考量因素几方面进行介绍。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阐述了市场调查法在我国侵犯商标权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理论构建。首先从市场调查范围的选取方面,提出在相关公众的界定上应该考量的因素。其次是调查方法的选择,采用非概率抽查方法更适合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的市场调查。再次,为问卷的设计和分析提出具体的设计方法。最后,市场调查纳入司法鉴定中,能够以法定证据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中。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建议:在侵犯商标权案件司法鉴定中引入市场调查法,为法官判断混淆可能性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