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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以往的研究,都侧重于在犯罪论内部来进行研究,本文转换视角,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从刑罚根据论的角度对未遂犯处罚进行探索性研究。
在界定未遂犯、未遂犯处罚等概念后,文章首先介绍了现有的三大刑法理论体系有关未遂犯处罚的研究现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文从刑罚根据论的角度研究未遂犯处罚问题的基本视角。而从刑罚根据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分别从报应论与功利论的角度展开论述。就报应论而言,报应论主要是依据已然的犯罪严重性来寻求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处罚标准。在功利论内部分析未遂犯处罚问题,需要将功利论内部的一般预防论与个别预防论两支分开论述。就一般预防论而言,一般预防论主要是从已然的犯罪严重性寻求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处罚标准,但同时,又还要受到民愤、种罪发生率、社会形势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在个别预防论的理论体系中,由于个别预防论注重人身危险性,因此,应当通过分析未遂犯的人身危险性特征来思考未遂犯处罚问题。
最后,从刑罚根据一体论的视角出发,对报应论与功利论有关未遂犯处罚的观点进行整合与重构。指出,应当兼顾报应论与功利论寻求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根据报应论限制功利论的要求确定未遂犯的处罚标准。由此,可以对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处罚标准进行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