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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从证据法上的规则转变为实体法上的规则,是第一次裂变,而衡平法禁反言的发展是第二次更具能量的裂变,以至于在普通法内引起了震动。就禁反言规则的具体情况而言,英国法比美国法更繁复,原因在于前者将实体法上的禁反言规则又进一步分为表示禁反言、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其中,表示禁反言以既存事实为规范内容,着重于对受害人地位的恢复原状,而后二种禁反言针对的则是将来的行为或允诺,其中允诺禁反言不能产生诉因也就不能创设权利,因此才会有财产禁反言的出现以济其穷。而美国法则相对的将上述禁反言规则糅合成为合同法重述下的90款“诱使行为与容忍的允诺”。 大陆法上虽然不存在英美法上那样相对丰富的规则群,但也有类似的制度,即失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下引中出来的失权制度是德国法院对德国民法典242条的创造性发展,其理论根基是权利外观论。就其内容性质而言,其实更类似于英美法上的懈怠禁反言,其关注点是一定时间届满后权利的丧失,反映出法律作为公权力支持的规范对权利人忽视自我权利保护时所作的否定性评价。 而在中国,真正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民法制度正在完善,因此对道德法律化的要求以及对相互信赖制衡的共同体主义的倡导更显迫切。而通过禁止前后不一致的行为这一法律原则的引入,借鉴以信赖与显示公平为核心的禁反言制度,将对历史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产生积极的影响,因为这反映了道德责任对工具理性异化的遏制。 通过对两大法系类似制度的的大致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在这方面的法律实践相对较为单薄,这就有了借鉴的必要性。同时,禁反言独有的制度功能体现在:作为衡平法原则的集中体现,具有缓解现存法律严苛性以及道德准则法律形式化的特质,而判例法的背景使其拥有与生俱来的经验性和实践性,正合适跟大陆法传统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德国法对于第242条的态度和实践就是最好的明证)。因此也就有了在中国民法典建构中独有的价值体现。 本文拟从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在不同国家作一比较法研究,主要集中在英美法系,毕竟禁止前后不一致的行为这一法律原则正是在这一土壤上兴盛发展的,这一部分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而后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阐述禁反言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制度功能,进一步说明其具有独立的价值依托,值得借鉴;最后,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分析,阐述禁反言在中国民法规范中存在的制度价值,提出将禁反言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阶原则既是规范本身属性决定的,也是中国目前所处的时代背景所要求的。 最后,以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对禁反言精神的概括共勉:“My promise is my d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