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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而劳动者的流动极易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关于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对保密义务的性质、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规定杂乱不一,难以形成体系性的立法认识。例如保密义务的性质是附随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另外,对保密义务的主体认识也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劳动合同法》也将公司高管纳入保密义务的主体范畴,这就引起了公司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广泛争论,并延伸到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判断标准之争。最终引发出违反保密义务的是侵权还是违约的责任竞合路径选择难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围绕劳动者保密义务的性质、公司高管劳动主体的确认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时的责任竞合问题展开论述,结合我国劳动者保密义务的立法与司法发展现状,尝试提出部分解决方案,以此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以三个涉及劳动法领域、公司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司法裁判案例,引出文章需要论证的问题。这些问题分别是保密义务的性质认定,公司高管劳动主体的确认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从学术界现有的关于保密义务的理论观点出发,阐述作为保密义务理论渊源忠实义务的相关内容,并对理论界存在的保密义务性质争议进行展示。除此之外,该部分还包括保密义务的客体、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出现责任竞合时的路径选择等内容。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出发:一方面,列举我国现行涉及保密义务的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反映出我国保密义务的立法现状;另一方面,运用三组案例数据直观展现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司法裁判现状。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结合前三个部分关于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明确离职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的判断标准,确定受劳动法调整的公司高管的范围,明晰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判定标准,明确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