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利冲突与对策研究——以滨州市滨城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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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村民自治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在农村地区自发兴起,并逐渐被国家肯定和认可。我国农村的民主管理方式也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而发生变化,村民自治组织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政策也在不断推广,对我国的社会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跟以往的农村治理方式有所不同的是,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更富有民主性,国家赋予农村可以直接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村民的事务可有权自主决定。这一更加民主的自主性,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型乡村关系被“指导与被指导”所取代,引发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关系混乱;二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争权严重,影响了村里正常工作的开展;三是村委会作为村民会议的代理机构,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冲突违反了村委会成立的意图,导致了对村委会工作的不满甚至是抵制。这种方方面面的不协调为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埋下了隐患,不利于农民积极参与到基层政治生活中来,成为我国农村和谐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农村基层民主的自治组织为研究对象,首先阐释了村民自治的概念、发展历程与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其次结合三种冲突,着力分析村民自治的各相关冲突对立面,讨论冲突的表现形式与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历史因素的影响造成的民主意识的匮乏,也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界限模糊的原因,有冲突双方素质不够的原因,还有利益代表与权力来源的差别。最后结合相关研究分析,对农村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从法律制度方面开始,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将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纳入到法律规定当中,使相关规定精细化、准确化,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打下扎实的法律保障基础,实现有法可依;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民自治能力等方面着手,完善农村自治组织建设中的相关制约机制,从而为农村村民自治扫清路障,为村民自治良性发展构建合适的环境;在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前提下,提升村干部自身素质,明确两委职责分工,尝试两委组织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的村两委关系;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以利于乡镇政府摆正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考察与分析,并结合相应的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期望可以通过相关的理论对村民自治进行一些支持,最终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快速、稳定、现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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