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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利用间接正犯理论解决问题的现象。在间接正犯相关问题中,与身份犯相结合的问题又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因为同时涉及到身份犯的身份关系、身份犯类型以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等问题而愈发的复杂化。有必要加强间接正犯理论研究,完善间接正犯理论体系。探讨身份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离不开对亲手犯概念的考量。亲手犯与间接正犯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其与身份犯是一种交叉关系,因此作为非亲手犯的身份犯就具备了以间接正犯形态完成犯罪的可能。在厘清间接正犯、身份犯与亲手犯三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参与的身份犯罪中,身份犯是否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不同的犯罪类型并不完全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构成,不同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二是无身份者利用无故意或无责任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对于前者,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角度出发,否定有身份者的利用行为具备与直接正犯亲自实施犯罪的等价性,否定其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基于共犯理论立场,对有身份者、无身份者的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因无身份者的犯罪故意而使得二者具备犯意联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有身份者成立该身份犯罪的正犯,无身份者则成立共犯(帮助犯)。对于后者,认为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有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同时否定全部的纯正身份犯均可成立无身份者的间接正犯。在某些身份犯罪中,对于被利用的无犯罪故意的有身份者,该主体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到刑法所意欲保护的客体,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与脱逃罪等,故对于这部分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并无间接正犯成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