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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的全球化趋势也是越来越显著。与此同时,古老的犯罪类型也在跟随着科技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变化,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盗窃罪与诈骗罪这原本泾渭分明的两种罪名,现在正在逐渐交织在一起,给我们的司法部门在定罪量刑上带来了麻烦。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财类的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二者正在逐渐交织,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掺杂有诈骗手段和窃取手段的复杂侵犯财产类案件,使得二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这给我们的司法部门在定罪量刑上带来了诸多麻烦。对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区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区分点在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因而,笔者在本文中会探讨对财物处分行为的刑法理解。首先,明确二罪分属窃取性财产犯罪和骗取性财产犯罪,并且因实施行为的单一性而不存在竞合现象。然后,摆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二罪判定上的一些误区,例如,将行为的公开性作为区分标准,或根据财产数额从一重罪判定。紧接着有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探讨了吸收或牵连说、主要手段说和处分行为说这三类学说。至于本文的关键部分——处分行为的内涵,笔者具体将其分解为五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处分行为的实施主体,要求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处分能力和处分财产的权限;二是处分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处分行为中的核心概念,这一部分会结合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加以阐释;三是处分人对于“处分”的认识程度,并依据认识的程度不同将其划分为两种层次,对于局限于外观形态特征的认识称为第一层次,它常划归到诈骗罪的范畴,而第二层次是对于客观财物的种类和价值的认识,它常与诈骗罪相连。此外,认识还要区分开载体和实体;四是处分行为的原由和客体,保证处分人做出处分行为是由于陷入错误认识引起的,确保因果链条的一致性。同时行为的客体也应该是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权利;五是处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列举与处分行为密切相关的因素:被害人意志违背性和被害人的主观过错。经过上述论证得出结论:处分行为是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这一结论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认定刑事领域内的财物处分行为,从而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更好地指导具体司法实践中活动,同时也增强司法活动的科学性、一致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