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只有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而作为家庭主要内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家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理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能使家庭稳定。鉴于以上原因,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关系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将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多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与意思自由,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同国外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一样,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由不被认可到逐渐被认可的过程,直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才对其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约定财产制也成为了人们议论的焦点,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些现象表明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本文拟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概念和规定入手,通过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进行对比,指出了2001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通过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与其他财产制的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个一大概的了解。其次,本文还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虽然理论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学者们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但究其本质而言,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一个民事契约,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有其特殊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为了体现出不同法系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特点,将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部分进行探讨,通过列举不同国家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具体的立法内容,并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做铺垫。第三部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变过程及现行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如内容过于简练、没有公示制度、缺乏变更和撤销程序等等,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其二,任何制度被制定出来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那么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不例外,这里就要详细阐述在实践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怎样运行的,是否为大多数夫妻所采用,以及审判中又出现了什么问题。例如,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也是本文的核心。首先,各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的规定可以分为封闭式的立法模式与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两种,根据我国婚姻法对此做出的规定,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方面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婚姻法限定了这三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不仅不能包含所有的情况,而且不具有典型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分为约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立法还应明确若夫妻没有在这种三种财产制中进行选择,也不能一概视为无效,应视情况而定。其次,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设立及生效问题,本文也作了相应的分析:既然是夫妻才能做财产约定,那么就应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与生效的要件,应明确规定可以婚前或者婚后作出财产约定,只是婚前做出的财产约定在婚姻缔结时才能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则不仅要包括主体要件,还应满足客体与内容的要求,既然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生效要件,那么也应明确什么情况下该约定是无效的。再次,夫妻财产约定可能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财产约定要采用要式的形式,并且要进行公示;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双方合意要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时,应该规定相应的变更程序。最后,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具体包括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婚内物权变动规则的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义务的履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文对与夫妻财产约定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利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理论及实践中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