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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重整制度。此后,我国不断积累了关于公司重整的实践。作为重整制度的一部分,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有效地增强了重整的效力。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在关系人会议未一致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只要计划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得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该计划对全体关系人产生效力。由于没有建立在完全合意的基础上,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定条件,否则,强制批准的滥用将摧毁整个重整制度。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遵循我国《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同时采用比较分析、演绎归纳等研究方法,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做了全面的论述。围绕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阐述与其密切相关的各个问题,以期对我国良好地适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前言、正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总约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概述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各个基础问题。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笔者界定了重整计划所包含的三个要素。其次,论述了重整计划批准,包括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最后,论述了美、英、法、德四国对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态度。我们由此得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某种非此不可的逻辑必然性,是否进行规定以及怎么规定都只是作为各个国家的政策选择,一种实现路径而已。第二部分论证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合理性。在对关涉重整的问题给出公允的答案之前,各国实践已经走在了前头,但是仍有必要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理性内涵进行分析阐释。首先,以公共利益为视角,阐述了在当今之经济现实面前,国家及其作为其意志的法律需要更加能动,维护好整体利益。其次,以债权人利益为视角,在分析债权人存在风险的同时明晰了制度对债权人利益提供的保护。最后,以经济效率为视角,阐述了强制批准制度如何卓有成效地解决“钳制问题”。第三部分围绕着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阐述了法院的司法权及其边界。首先,阐述了法院在重整中的职能和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然后提出在涉及法律事务和经济事务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只谙法律的法官如何应对的难题。本部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条解决思路,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界定了重整中司法权的边界。第四部分着力阐述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应遵循的原则。首先,通过对中、美、日的立法进行分析,得出理论上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四原则。其次,对四项原则逐一进行分析。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确保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建立在起码的合意基础上,防止法院权力的专制;公平对待原则平等对待同一法律地位的权利人,防止通过策略性分组实施的区别对待;债权人利益最大原则维护了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奠定了起码的正义基础;绝对优先原则使得法律刚性规定的清偿顺序在重整中同样得到遵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各项条件,组成的严密的保护系统,良好地保障了异议组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