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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因其不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兼顾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利益,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享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当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正确处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重要。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制度在处理多个抵押权之间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不动产抵押权制度进行探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不动产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基础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兼容性和不动产价值总量的有限性以及重复抵押的存在。重复抵押因有利于充分利用担保物,促进担保目的实现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合理性。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重复抵押,但也承认重复抵押。为了给同一不动产的不同抵押权人一个安全的、可预期的外在秩序,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成立要件的登记,成为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我国法律确立了“登记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登记机关不统一和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缺少的问题。我国必须尽早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和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先后顺位的数个抵押权时,在先顺位抵押权因为某种原因消灭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可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顺位固定主义虽然有利于确定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所有人获得新的融资机会,有利于抵押权证券化,但这不足以成为我国选择顺位固定主义的理由。顺位升进主义虽然不能固定某一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货币价值也不是稳定的,因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固定作用也是有限的。而且,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也有利于促进融资,也能够证券化。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是才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但是,采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具有一定经济利益,而且不动产抵押权人是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权利人,享有处分权;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允许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让与、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我国法律仅简单的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是对不动产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法律效果,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具体内涵、法律效果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让与进行规定。本文第四部分详细讨论了不动产抵押权顺位抛弃、让与、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同时提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变更是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权顺位让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