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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和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医疗损害时常发生。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医疗损害现象出现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医患之间不信任及双方的对立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的不统一,法律适用的冲突。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里有所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表现出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关注的不够和立法上的粗疏。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上有一定指导作用,但它终归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其中的某些规范与《民法通则》还存在较大的冲突,难以适应现实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需求。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以独立一章的形式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医疗损害赔偿做出了单独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是否包括《条例》,目前还没有相关权威部门的明确表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否从根本上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目前还很难确定。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进而健全和完善。本文首先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通过比较分析,建议用“医疗损害”代替“医疗事故”的概念,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指出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在对归责原则进行概述分析的基础上,说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正当性。其次详细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且评价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即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规制作出单独规定,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的鉴定制度,引入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自愿参保医疗意外险等健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