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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的立法历史来看,诚实信用是民法领域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原则,具有指导、评价和裁判等重要功能。在当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争议层出不穷、严格规则主义遭遇困境的情况下,诚信原则以其利益衡量的核心内容成为司法机关应对复杂多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有力工具。随着学理的推动、判例的积累以及立法的肯定,诚信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逐步得到确立。 当前,公法、私法存在相互融合的趋势,诚信原则能否引入行政管理领域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虽然随着第三次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的来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已将诚实信用规定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但其具体内涵、适用根据、适用领域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坚持诚信原则能够适用于行政法领域这一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对于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 具体而言,本论文的写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绪论部分为全文的叙述提供了一些背景知识,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诚信原则的语源,介绍了诚信在西语世界的起源、发展以及东方(含我国)国家对该语词的引入;二是通过探讨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的关系,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诚信法律原则所内含的道德要求是西方意义的道德诚信要求,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因其特殊性质难以为探讨诚信原则的法律意义提供太多帮助;三是指出在现代社会,诚信原则的调整范围已经超越了民法而进入了公法诸领域,“帝王条款”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此外,绪论还对本论题的研究意义、范围和方法作出了说明。 第一章介绍了诚信原则为行政法所接受的历程。第一节从历史角度回顾了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的演进历程,为进一步说明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提供一个参照背景。第二节按照学理、判例和立法的逻辑层次,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诚信原则为两大法系行政法所接纳、吸收的过程,指出在现代社会,诚信原则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已成为一个基本事实。 第二章集中分析了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第一节分别介绍了民法和行政法界定诚信原则内涵的现状,说明了诚信原则内涵揭示的困难;第二节以描述的方法分析了民法诚信原则的内涵,指出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三项内容构成诚信原则的基本规范要求,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也须在上述三项要求范围内确定,在此基础上,论文对上述三项要求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进行了详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归纳。第三章对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的根据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实证角度对大陆法系学理基于公、私法划分而否定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观点进行了批评,指出了权力服从理论、规范强制理论以及亲密关系理论的不足,认为上述三种理论不能构成否定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的充足依据;第二节通过介绍新旧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道德和法律关系这一问题上的争论,指出作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要求,诚信应当规定在国家立法(民法、行政法)之中;第三节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分析工具,通过说明诚信原则内含于契约性格之中,指出基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宪法委托关系,诚信原则可用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第四章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定位。第一节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法源地位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同,行政法诚信原则具有不成文法源和成文法源两个不同面相;第二节通过比较诚信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指出诚信原则对于上述原则具有更高的涵盖力,从而论证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更高的位阶。第五章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总结。本章以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为分析框架,分别阐述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过程中如何适用的问题。第一节介绍了诚信原则对行政制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合同、行政允诺、行政计划等法律行为的具体要求;第二节讨论了诚信原则对准法律行为——教示行为的要求;第三节对诚信原则对三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和行政公开)的适用进行了简要分析。此外,本部分还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另一种适用表现,即权利失效制度附带作出了说明。第六章探讨了诚信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前景问题。第一节提出我国行政法应确立诚信原则法源地位问题,首先肯定其不成文法源地位,其次,通过立法使该原则转化成为一项实定法原则,取得成文法源地位;第二节对诚信原则适用中的难题——公共利益的判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现代社会诚信原则作为利益衡量工具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公共利益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通过检讨实体和程序两个标准,指出程序确定标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第三节对落实诚信原则所需要的两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讨论。指出了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不足和行政补偿制度的阙如,提出了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和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总结全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当前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争议不断出现、行政立法难于及时跟进的时代背景下,肯定具有高度抽象特征、以实践实质法治为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