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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审计署职责进行优化,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以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变革性举措深刻揭示了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国企审计在监督职能上的耦合性,表明二者在构建协同机制、形成问责合力上存在可能。国有企业监事会过去往往因履职过于软弱而饱受诟病,除了与独立董事制度间模糊的权责归属外,问责力的缺失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审计的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与其他监督机制挖掘契合点,基于审计协同理论,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政府审计与监事会制度应相互协作以促进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本文基于委托代理论、政府审计国家治理理论、审计协同理论等基础理论,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企业绩效、政府审计与监事会特征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2012至2017年接受审计署审计的央企集团所控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政府审计、监事会特征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并研究不同监事会特征在政府审计影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过程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包括监事会规模、监事会职工监事比例、监事会专业性、监事会会议频次、监事会成员薪酬比例等不同的监事会特征。研究结果表明:(1)在审计公告年度当期,政府审计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滞后一期的政府审计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的促进作用则不显著;(2)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特征中的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专业性、监事会会议频次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监事会成员薪酬比例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监事会职工监事比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不显著;(3)监事会专业性、监事会会议频次对政府审计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关系有显著的调节作用,而监事会规模、监事会职工监事比例、监事会成员薪酬比例对政府审计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显著,在滞后一期的政府审计影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绩效过程中,全部监事会特征的调节作用都不显著。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探索了监事会治理、政府审计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的内在机理,为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政府审计构建协同监督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为未来审计机关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全覆盖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新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本文认为应强化政府审计与监事会的协同机制、优化政府审计结果运用和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问责力,从而促进实现政府审计高效化、监事会问责专业化和协同机制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