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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理论上一大难题,同时也是司法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部分之一。作为行政诉讼的“门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有关的论述也已经非常多了。但是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虽然在方法上一般都注意到了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历史考察,但内容和角度都相对单一:从内容上看,都集中对某一国一地区的制度分析,没有探求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共同的因素;而且论述的角度大多是从整体上的概括性描述,缺乏具体系统的分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论述的针对性。本文在借鉴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做一个梳理,依次对世界一些主要国家既有的和现有的原告资格制度进行分析,力图找出其中共同的因素和规律性的趋势,并通过分类使其具体化,这对行政相对一方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无疑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所具有的共性的部分进行分析,寻找共同的因素和倾向,以便于理解和应用。由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质上是就特定、具体的案件来说的,因此一般的规定和规律尽管有助于我们的理解和应用,但还需要进一步的精确。在社会生活如此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要精确地作出一般规定是不可能的”(亚里士多德语),因此必须同时提供精确的具体分析。这一矛盾在本文中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类型化的分割来解决的。研究的中心在于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中原告资格进行精确的界定,以克服以往研究中对原告资格不加区分的笼统界定,以至于各执一端的弊端。全文分四章:第一章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一个理论概述。首先运用语义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原告概念的解析,集中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为以下各部分的展开提供理论前提。接着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理论基础和特点以及其内在价值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其中,结合公法诉讼发展的特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实现保障权利的需要,保障人权是其核心的理论基础,当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权利时要强调司法权的特征。第二章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素。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世界各国既有的原告资格的界定进行总结,力图通过历史的考察来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