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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不仅因其身体、生理等因素受到社会的歧视及不公平待遇,而且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开展好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村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很差,自身发展机会很少;而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否得到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事业的成败与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但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还有更多的不同于健全人的受助需求。无论政府的人力、财力、物力有多么雄厚,都无法全部满足残疾人的救助需求,特别是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还需要通过非营利组织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需求。因此,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需要建立社会化和多层次化的体系,以补充政府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工作的不足,达到相互补充,尤其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至关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日益显现出自身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扶贫济困、捐资助学、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的活动越来越积极,成为社会各个领域帮助弱势群体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上世纪中叶,我国的全国性非营利组织不到100个,而地方性非营利组织约有6000多个。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各地纷纷建立,到1989年,我国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已经超过了1600个,而地方性非营利组织也超过20万个。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较之我国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治理经验,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必须学习国外非营利组织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需要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环境和现状,走出符合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道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目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深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动,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空前的发展机遇。近些年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群众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非营利组织对于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机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残疾人的两个体系建设,受中残联委托,吉林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心对东北三省的一些市、县的农村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农村残疾人的现实需求,利用真实、客观的调查数据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力图为农村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而我本人参加了吉林省安图县农村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调查,我重点考察了非营利组织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中所起的作用,并对其发展现状及发展方向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希望通过这一个案研究能够为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非营利组织要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中发挥作用,它所确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因此,要更好地对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事业起到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就要进一步放宽非营利组织成立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这样不但能极大的发挥非营利组织的职能,而且也能减轻政府的压力,从而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