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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常见做法就是通过转移财产至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来规避执行,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只有被执行人,此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能否被执行;如果能够被执行,能否直接裁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裁定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执行;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处理方法不一,这种现象给法院执行机构正常履职带来很大困难。由此导致大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基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结案的需要,采取了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或者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财产的方式,实现了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但可能损害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关于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样不够完善。要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就必须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提出能够兼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保护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利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规定无法满足目前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案件,需要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方式和程序、完善被执行人配偶权利救济途径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当前,需要执行夫妻财产的案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亦存在必要性和理论依据。通过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现行规定以及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不同做法,可以得知各地法院大致采取不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告知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裁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四种执行模式。分析各种做法利弊,为了更好的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审查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实际。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上,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明确、善意被执行人配偶救济途径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四个基本问题。为了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权利,解决这些制约执行程序高效运行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首先,应当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性质及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力;其次,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接着,为了避免损害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应当完善执行行为损害其权利时的救济途径;最后,通过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正确执行再上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