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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的特别制度,旨在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司法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降低诉讼成本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既能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标签化,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融入社会扫清障碍,又能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极大地修复了损坏的社会关系,开启了恢复性司法的新篇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的缺陷渐渐显露出来。第一,适用对象不合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其适用对象,导致大量轻罪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公平处理。第二,适用罪名较少。仅刑法分则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罪名可以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其他章节的罪名不能适用,导致排除了大量罪名。第三,预期刑罚过于严格。只有那些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就在本来适用人群就少的基础上又一次限定了适用范围。这样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的结果是能够真正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是非常少的,实践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应立足于实际国情,适当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重新建构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第一,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外,还可以把老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在校大学生等包括在内。第二,对于适用罪名,应采用排除法加以规定。可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贪污贿赂等罪名排除,不予适用,对其他罪名予以适用。第三,适当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预期刑罚条件。比如可规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