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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克服和解制度的消极之处,而于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的目标是使有破产危险的公司尽快复苏和壮大,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鉴于重整制度功能的强大与世界潮流的顺应,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引入了该制度。由于重整人是主持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体执行重整计划的强权机构,其主持的重整事业更是关系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使得对重整人的激励与约束尤为重要,而其行为的公正和效率,不仅要依赖于其自身的善良品质和专业水准,更须依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本文就以重整人制度为研究对象,希望这有助于我国重整制度的立法。全文包括五个部分以及导论,约三万余字。行文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是指出重整人的内涵,并结合我国当前对重整人制度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状况,说明了研究重整人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对研究中所使用的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也作了简要的说明。第一章是重整人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主要是对重整人产生的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首先通过对破产法律体系“由破产清算到重整”变革的历程叙述,反映了重整制度的产生是公司重整人制度生成的制度背景;其次,本章系统梳理重整人制度的理论脉络,从两方面,即重整制度目标价值理论以及利益与共论论述了重整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挽救困境公司,使公司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以维护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价值。重整人制度设立的动力就是来源于重整制度对目标价值的追求。利益与共论就是意味着在公司陷入困境之际,债权人成为重整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