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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在对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修订的基础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第16条中首次明确肯定了我国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能力。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上,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新《公司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是评判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效力的主要依据。但是,新《公司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如何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还是比较模糊,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解来裁判相关案件,十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问题不乏很多的讨论,但是案例分析类的文章比较少。为了结合案例来论述和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以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有关经典判例,希望从最高院的判例着手,分析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及司法的实践经验,采用案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新《公司法》中有关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一个分析。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评析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案,在得出笔者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上的相关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建议,希望我的研究,可以对我国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