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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然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必须建立起一整套保障和救济措施以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这便是辩护权的程序保障。本文主要围绕刑事诉讼中辩护方行使辩护权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定步骤、时限、手续、程式等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章。辩护权程序保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辩护权,因此本文第一章探讨的便是辩护权所涵盖的具体权利。因为辩护权是与公诉权相对立的,因此公诉权有多少,辩护权就有多少。笔者从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出发,将辩护权作了三类划分。第一类是反驳性辩护权,主要包括质疑反驳辩论权、沉默权和上诉权;第二类是准备性辩护权,主要包括知情权、自由选定辩护人权,单独会见和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第三类是防御性辩护权,主要包括辩护人讯问在场权、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立即释放权和程序动议权。对辩护权的内容进行了解之后,辩护权的程序保障主要围绕这些权利展开。在第二章中,笔者在结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考察的基础上,认为辩护权程序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信息保障原则、必要准备原则、程序性制裁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辩护权程序保障所蕴含的两方面深远意义:第一,通过辩护权的程序保障,可以防止国家公权力机关对辩护权的侵害,保障辩护方的权利。第二,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为辩护方顺利行使辩护权提供固定化的操作方法或渠道,使得辩护权更具有实践意义。就我国目前辩护权程序保障的现状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既有权利缺失的情况,也有权利保障不力的情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阶段没有赋予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不明;犯罪嫌疑人讯问防御权较弱,不享有沉默权和辩护人讯问在场权;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辩护人的单独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程序动议权等得不到有效保障;辩护方在案件审理阶段得不到公平对待;侦查权和羁押权不分导致被指控人实际处于控诉方的控制之下。针对上述辩护权程序保障存在的不足,笔者在第四章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在辩护准备阶段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辩护人地位;确立沉默权规则和赋予辩护人讯问在场权;完善辩护人的单独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在正式辩护阶段赋予辩护方与控诉方平等的法庭参与机会;庭审中赋予控辩双方均等的发言机会;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辩护人刑事豁免权;构建看守所中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