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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涌现出来,不仅环境污染领域、消费者领域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他领域的民事公益案件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面对越来越多的公益受损案件,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享有公益诉讼诉权的主体之一,其诉讼地位,诉讼顺位一直以来都争论不断。其程序设计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阶段,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不断完善。但是,根据学者们对过去两年检察公益诉讼的研究,诉前程序一直都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针对最新的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及实践现状,对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目前诉前程序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较为笼统,诉前程序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受限,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注重细化诉前程序、放宽适用主体、明确案件范围以及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共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章简述了相关的概念,特征,应遵循的原则,设置诉前程序的价值意义,包括符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谦抑性,发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减轻检察机关诉讼负担。本章节用来说明诉前程序应当体现的价值意义,为后文的完善措施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对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沿革,现行规范以及实践情况,并提出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总结出诉前程序主要存在“公告”程序有待完善,诉前程序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受限,对“支持起诉”规定笼统和案件范围受限以及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配套机制方面,主要存在着缺少相应的评估鉴定机制,对支持起诉规定较为笼统等问题。第三章列举了域外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诉前程序的规定,包括巴西的民事调查程序和行为改正协议,法国的诉前沟通程序,日本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德国的诉前警告程序,美国的诉前告知程序。无论是在起诉主体上,还是履行诉前程序的方式上,域外诉前程序都较为灵活。第四章提出对完善诉前程序的建议,包括完善“公告”程序,放宽诉前程序适用的主体和案件范围,完善相关配套机制。